国有资产管理处/节能管理办公室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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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优化设备采购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日期: 2023-10-30 总浏览: 213

      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政策,提高仪器设备采购效率,根据《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的通知》(财库〔2016〕194 号)、《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证〔2019〕260 号)等系列文件精神,经 2023 年学校大项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招标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同意,决定实施以下措施:

        一、简化采购审批流程

        各单位采购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及维修维护等相关服务,无需进行采购审批,可自行直接采购。其中使用非科研经费,需进行科研采购认定。

        各单位采购批量金额在 2 万元以下用于行政办公、后勤保障以及其他非科研用途的仪器设备、家具及维修维护等相关服务,无需进行采购审批,可自行直接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仪器设备除外。

        二、扩大进口仪器设备采购自主权

        各单位采购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无需进行进口论证。

        三、扩大仪器设备验收自主权

        学校招标采购限额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各单位自行验收,并按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完成归档工作。

        四、优化仪器设备不入固审批流程

        单价1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购置,如未办理固定资产登记,且无法明确判别是否为固定资产时,由项目负责人注明原因、经院级单位领导审核、报国资处后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五、调整固定资产入账范围

        单价1000元以下的显示器、打印机、碎纸机、扫描仪、一体机,无需进行固定资产入账。其中单价500元以上的,按《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低值耐用品管理细则》规定进行入库登记。

        六、规范采购需求申报

        招标采购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需提交《采购需求申报表》,采购部门以《采购需求申报表》为依据组织实施采购。

        设备采购负责人、使用单位对采购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采购相关规定,杜绝虚假、违规采购。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计划及配置标准,严禁以科研名义采购非科研用途仪器设备。

        以上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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