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按照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1)》及《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学校将对校内使用气体钢瓶(以下简称气瓶)的各类实验室、生产场所开展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流程
(一)学院自查
各学院应组织本单位各实验室、生产场所清点气瓶种类与数量,按照《院级安全检查表》中的检查项目,对气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汇总建立本单位气瓶台帐,于2021年11月26日前将纸质版台账(模板见附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技安科。
(二)学校抽查
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检查组于11月15日~19日对各单位气瓶管理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抽查台账、存放使用的合规性。
(三)公示结果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查出的问题将通过隐患排查系统向使用单位和相应实验室责任人下发整改通知;情节严重的,将下发书面整改通知书并在全校公布。
二、相应规范
(一)购置管理
使用单位应建立气瓶购置审批程序,确认在具有气瓶充装和租赁资质的经营单位租赁气瓶和充装相应介质。不得使用自行购置的气瓶,也不允许自行向气瓶充装任何介质。
(二)气瓶的存放和使用要求
1.气瓶的存有量应控制在最小需求量;
2.气瓶存放点须通风、远离热源、避免暴晒,地面平整干燥;
3.气瓶应合理固定,不得放在走廊、大厅等公共场所;
4.气瓶有定期检验合格标识(供应商负责),无过期气瓶、未使用的气瓶有钢瓶帽;
5.钢瓶气体合格证内容完整、正确,气瓶颜色符合GB/T 7144 的规定要求;确认“满、使用中、空瓶”三种状态;使用完毕,及时关闭气瓶总阀;
6.可燃性气体(尤其氢气、乙炔等)须使用常时排风且带报警探头的气瓶柜,且不得与氧气等助燃气体混放。涉及有毒、易燃易爆气体(尤其氢气、乙炔等)的场所,应配有通风设施和相应的监控报警装置,使用常时排风且带报警探头的气瓶柜,张贴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氢气使用场所不能有吊顶。
7.存有大量惰性气体或液氮、二氧化碳的较小密闭空间,为防止大量泄漏或蒸发导致缺氧,应安装氧含量监测报警装置;
8.减压阀的配置应与气瓶气体种类相配,如氧气气瓶应配置专用减压阀,各类气瓶减压阀不得混用;
9.独立的气瓶室应有通风设备,不混放、有监控,管路有标识、去向明确,并有专人管理和记录;
10.气体管路应和气瓶连接正确,管路材质应无破损或老化现象,定期进行气体泄漏检查;存在多条气体管路的房间须张贴详细的管路图。
联系人:赵端正 联系电话:84892903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1年11月12日